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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鄭雅萍蘇芹英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

上訴人
曹文相
被上訴人
洪于琇
被上訴人
曾莉欣
被上訴人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北慈濟醫院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983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9月12日寄存送達該裁定,106年9 月22日生送達之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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