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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84號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沈方維周玫芳陳靜芬張競文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784號

上訴人
陳麗玲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沁澤律師
被上訴人
李鴻昱
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未舉證其母陳李桃給付多少價金購買其名下之系爭不動產,且一般而言,不動產買賣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負責清償原出賣人之抵押債務,並非鮮見,難憑陳李桃取得上開不動產後清償新臺幣(下同)1,900 萬元之事實,據以推論陳李桃確有贈與上訴人1,900 萬元,以清償上訴人之婚後債務。上訴人辯以其母贈與清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合作金庫銀行貸款之1,900 萬元,而應納入其所負債務計算云云,尚無可採。又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不務正業、浪費成習等情事,兩造婚後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並未顯失公平。兩造婚後剩餘財產分別為0元、431萬7,041元,其差額之一半應為215萬8,521 元。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15萬8,521元本息,為有理由等情,均核無不合。上訴人雖指摘原審未審酌被上訴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傳宗接代為由與他人通姦生子,無視夫妻忠誠義務,其對婚後財產增加無貢獻,平均分配剩餘財產,顯失公平,而未予調整等詞。但按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由法院調整者,係指夫妻一方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對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不能任其坐享其成而言,至婚姻關係破綻發生原因之可歸責事由,並非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之事由,上訴人此部分之指摘,不無誤會。上訴人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論斷矛盾,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8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