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再字第5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再字第53號
- 再審原告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原名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伯恩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玉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應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培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書瑩律師
- 再審被告
- 莊焜明
蔡維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本院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及104年7月2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上字第974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97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本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依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