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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再字第53號

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鄭純惠蕭艿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再字第53號

再審原告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原名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劉伯恩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玉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培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書瑩律師
再審被告
莊焜明

      蔡維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本院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及104年7月2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上字第974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97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本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依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再字第5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