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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聲字第52號

請求給付票款再審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國禎鄭雅萍鄭純惠林金吾黃國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簡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簡聲字第36 號),聲請再審,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簡聲字第36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以本院法官鄭玉山、高孟焄、沈方維、劉靜嫻、袁靜文、鄭傑夫、梁玉芬(下稱鄭玉山等7 位法官),均曾參與原確定裁定前訴訟程序相關事件之審理,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足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鄭玉山等7位法官迴避。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 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

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查鄭玉山、高孟焄、沈方維、袁靜文、鄭傑夫、梁玉芬等法官並未承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事件,自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事;另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劉靜嫻法官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對於該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故聲請人聲請鄭玉山等7位法官迴避,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黃 國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聲字第5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票款再審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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