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0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906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顧閏潔
- 被上訴人
- 莊惠宜
- 訴訟代理人
- 謝尚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8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87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已於民國107年9月6日送達上訴人。
乃上訴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