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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0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周玫芳林麗玲黃莉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906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顧閏潔
被上訴人
莊惠宜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8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87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已於民國107年9月6日送達上訴人。

乃上訴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莉 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0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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