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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1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國禎李錦美鄭純惠陳駿璧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221號

上訴人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被上訴人
林秀元

      林晋榮

      林晋莊

      林晋宏

      林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2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台聲字第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19 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既於上訴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可認其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自無庸再行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1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