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
- 聲請人
-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慶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關於本訴部分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裁定關於本訴部分,聲請補充裁定。查本院上開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