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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號

一、台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與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李寶堂林金吾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5號

上訴人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
被上訴人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建上字第4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67萬0,926元本息(見原審卷㈣第87頁),經原審駁回其該部分上訴,及依被上訴人之上訴,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64萬2,904元之訴後,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386萬6,514元本息(見本院卷第73頁),核係上訴第三審後擴張聲明,就該擴張部分,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與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