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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49號

請求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國禎鄭雅萍李錦美蕭艿菁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949號

上訴人
楊淑鈺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琪律師
被上訴人
蘇永祥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徐胤真律師

      陳怡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7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酌減違約金所論斷:兩造約定被上訴人如對上訴人擔任訴外人漢陽全球商貿有限公司、漢陽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財務主管期間因執行業務所生相關民事責任提起民事訴訟,應給付上訴人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嗣被上訴人違約提起該項訴訟,自應給付上訴人違約金,審酌一切情狀,認該約定之違約金額顯然過高,應酌減為100 萬元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於本件係主張被上訴人違約提起民事訴訟,自與被上訴人是否不得提出刑事告訴無關,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4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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