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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95號

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國禎李錦美鄭純惠蕭艿菁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995號

上訴人
高啟瑞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被上訴人
高春長

      高人達

      高德發

      高逸松

      高泉發

      高淳章

      高金水

      高清雲

      高德三

      高明來

      高兆銘

      高呈祥

      高清松

      高鵬洲

      高亮一

      高宏基

      高成賢

      高泉萬

      高泉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4年度撤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高春長以次7 人訴請確認被上訴人高清雲以次12人及已故高泉發對於祭祀公業高佛成之管理權不存在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829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03 號裁定其敗訴確定(下稱系爭確定裁判)。伊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派下員,乃系爭確定裁判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惟不知系爭事件之存在,且未受參加訴訟之告知,致不能於系爭事件繫屬中提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攻防方法等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之1 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求為撤銷系爭確定裁判,確認高清雲等12人及高泉發對於祭祀公業高佛成之管理權不存在之判決。

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係以:按當事人適格,乃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亦即就特定訴訟有無實施訴訟之權能;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原告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法院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又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之1 規定之第三人撤銷之訴,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而以確定判決之兩造為共同被告,請求撤銷該確定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之特別救濟程序,該第三人撤銷之訴應以原確定判決之兩造為共同被告,且該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原確定判決之兩造必須合一確定,若未對原確定判決兩造全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

查系爭確定裁判之當事人為高春長以次7 人(該事件原告)及高清雲以次12人及高泉發(該事件被告),然高泉發已於該事件上訴最高法院後死亡,並據其繼承人高翁素娥、高樹根、高文強、高文輝、高慧慧承受訴訟,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時,高泉發既已死亡,上訴人之訴,其當事人之適格顯有欠缺,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前段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準此,當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之被告,應為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查上訴人係主張伊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派下員,乃系爭確定裁判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惟不知系爭事件之存在,且未受參加訴訟之告知,致不能於系爭事件繫屬中提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攻防方法等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撤銷系爭確定裁判。似此情形,上訴人既請求撤銷系爭確定裁判,而其中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03 號裁定業已記載高泉發於高春長以次7 人上訴最高法院後死亡,其繼承人高翁素娥、高樹根、高文強、高文輝、高慧慧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則上訴人於本件起訴狀仍列高泉發為被告,是否非顯然錯誤,而不得由上訴人或原審予以更正,即滋疑問。原審未闡明使上訴人為必要之陳述,逕認上訴人列已死亡之高泉發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爰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尚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9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