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再字第1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再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聲請人
- 謝諒獲
- 2196, Johannesburg,South Africa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確定裁定( 107年度台再字第12號),聲請補充裁定及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始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同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前對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其係受勝訴之判決,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因而於民國107年3月21日以107年度台再字第 12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核無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亦未敘明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依上說明,其對該裁定聲請補充裁定及回復原狀,均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