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3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37號
- 抗告人
- 郭俊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國字第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聲請迴避事由,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6年7月7 日即原法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兩造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下稱本件訴訟)審理中,以合議庭張靜女、陳章榮及張松鈞3 位法官,明知尚在被聲請迴避期間,仍訂期於同月4 日行言詞辯論,更於該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伊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上開3 位法官迴避。原法院以:抗告人於106年6月7 日以本件訴訟受命法官限制其閱覽監察院調卷資料為由,聲請受命法官迴避,經原法院於同年月13日以106年度聲國字第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復於同年月28日以同一事由聲請本件訴訟合議庭法官迴避,顯係意圖延滯訴訟,經原法於同年月30日以106 年度聲國字第12號裁定後,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 項但書規定,訴訟程序非應停止。則本件訴訟是否停止,屬合議庭法官訴訟指揮之範疇,抗告人據此主張合議庭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顯係主觀臆測,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