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9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290號
- 抗告人
-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寶琴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童寶環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 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裁定(106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號判決已合法上訴,依同法第232條第1項、第3 項但書規定,其就首揭更正裁定不得為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