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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90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李文賢李媛媛蕭艿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290號

抗告人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寶琴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童寶環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 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裁定(106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號判決已合法上訴,依同法第232條第1項、第3 項但書規定,其就首揭更正裁定不得為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蕭 艿 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9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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