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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03號

選舉無效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沈方維陳靜芬張競文梁玉芬周玫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03號

抗告人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9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自明。

是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抗告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九、蔡英文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 105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原法院以105年度選字第4號判決駁回確定。抗告人就該確定判決所提起再審之訴,復經原法院以105 年度選再字第1 號裁定駁回,則其於此後所提起之再審聲請,包括本件,均屬於法不應准許者。原法院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結論尚無二致。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玫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0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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