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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68號

清償債務聲請停止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滕允潔林金吾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68號

再抗告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生松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停止訴訟,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7年度重抗字第33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相對人以再抗告人委由訴外人嘉誠地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10月間向其及訴外人黃雅瑄購買土地,簽交付款人為玉山銀行嘉義分行,面額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之支票作為定金,嗣其等通知再抗告人於106年10月25 日簽訂買賣契約遭拒,經通知再抗告人表明沒收定金後,於同月30日向付款銀行提示,卻遭退票而不獲兌現,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及第179 條規定,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起訴請求再抗告人給付1,500萬元本息,經該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3 號受理後,再抗告人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顏豐進及黃雅瑄(下稱顏豐進等2 人)未分割土地,竟於上開時地向付款銀行提示支票,請求兌領,涉犯詐欺等罪嫌,經提出刑事告訴,現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 107年度他字第14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他字第7510號偵辦中為由,聲請嘉義地院裁定於該刑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案經該院以裁定駁回後,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行為牽涉其裁判者,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以判斷者。顏豐進等2 人涉犯之詐欺等罪嫌,均在本件訴訟繫屬前所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不符。況民事法院就其審判之訴訟事件,本可自為調查審理,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亦無於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因而維持嘉義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6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聲請停止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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