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1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715號
- 抗告人
- 楊喻茹(原名楊玉霞)
上列抗告人因與楊宗憲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以法官審判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理由,聲請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始得為之;非得以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逕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本件抗告人聲請法官吳素勤迴避,無非以該法官承辦原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349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就伊於民國106 年4月5日、8月28日、8月30日具狀聲請調查證據,均予拒絕。且於8 月25日開庭時,無視伊訴訟代理人之抗議,強令該代理人退庭,致伊無相關人員在場下,讓證人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沈逸嵐當庭完成書寫作證文件,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321條規定。況當日庭訊筆錄與「法庭數位錄音程式」光碟不符,該法官亦涉篡改筆錄之嫌,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云云。原法院以:抗告人所陳上情均屬法院關於證據調查、訴訟指揮等職權行使之範疇,復未釋明該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有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其據以主張法官有偏頗之虞,顯係主觀臆測,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查庭訊筆錄與法庭數位錄音是否相符,乃筆錄更正之問題,無足以釋明法官執行職務偏頗。抗告論旨以106年8月25日筆錄與光碟不符,足見法官違法失職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