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5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57號
- 聲請人
- 何銅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熊高賢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4年度上更
㈠字第 131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趙懷琪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熊高賢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前經原法院以101 年度抗字第116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原法院104年度上更㈠字第131號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趙懷琪為其訴訟代理人。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既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此部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