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

請求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林金吾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

上訴人
禮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綱鎮
上訴人
吳清海
上訴人
吳連森
上訴人
吳福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被上訴人
張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6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土地為被上訴人、訴外人林寅、何錫坤、吳昭雄、吳森霖、林士賢、張美月、上訴人吳清海、吳連森、吳福田(上訴人下稱吳清海等3人)所共有,吳清海等3人迄未能證明其占有系爭土地係因分管協議而來,或共有人間實際上已劃定使用範圍,且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而有默示分管協議,自屬無權占有,被上訴人自得請求吳清海等3 人將系爭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D部分之建物拆除,並將包括附圖B、C地上物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請求禮祥公司自編號A部分之建物遷離,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吳清海等3 人給付按申報地價10﹪計算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末查上訴人所抗辯伊已另案提起分割系爭土地訴訟云云,惟上訴人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時,未能提出該分割共有物事件經判決且已確定之證據,被上訴人既仍為共有人,則其以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為由,請求拆屋還地,尚難謂為違背誠信原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4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