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248號
- 上訴人
- 賀姿華
- 被上訴人
- 陳秋鳳
陳俊豪
鍾玉琴
魏淑如
陳威志
葉綺馨
陳 猛
陳秀珠
周姿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2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328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4月10 日送達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