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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

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重瑜吳青蓉周舒雁吳光釗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

上訴人
朱君平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被上訴人
劉昌茂
被上訴人
陳進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重上字第6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劉昌茂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0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3分之1 及其上門牌新北市○○區○○○路00號建物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40 萬元之抵押權與陳進東(下稱系爭抵押權),以擔保其向陳進東借款700 萬元及「每逾一日每萬元以30元計」之違約金債權,並簽發同額支票、本票各一紙與陳進東。依卷附借款契約書、取款憑條、收據及證人柴欣怡之證言,陳進東確有交付借款 637萬元與劉昌茂,並非通謀虛偽或無償設定系爭抵押權。又渠等間約定之上開違約金過高,應酌減至年利率20%為適當,以637萬元依此利率計算,陳進東自104年5月25日至106年4月19日止對劉昌茂之違約金債權為203萬元。則系爭分配表次序5 所列執行費於6萬6,120元範圍及次序6所列分配金額731萬1,653元,並未逾上開最高限額,仍屬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不生剔除問題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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