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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5號

請求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沈方維周玫芳陳靜芬張競文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395號

上訴人
楊 鈺 筠
被上訴人
林張富美

      林 岑 蔚

      林 家 典

      蕭 錫 鑫

      林 子 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8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5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560號裁定駁回,並於107年1月2日寄存送達該裁定,同年月12 日生送達之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5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違約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