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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4號

回復特留分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李寶堂林金吾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444號

上訴人
葉潤美
被上訴人
葉聖通

      葉純哲

      葉瑞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家續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首揭法條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7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惟經本院於107年1月18日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74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2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特留分請求繼續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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