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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再字第19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國禎鄭雅萍李錦美蕭艿菁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再字第19號

再審原告
柯芳澤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再審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及101年9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 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及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以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 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499條第1項及第2 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再字第1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