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再字第1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再字第19號
- 再審原告
- 柯芳澤
- 訴訟代理人
- 高進發律師
- 再審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及101年9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 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及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以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 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499條第1項及第2 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