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晨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62號再 抗告 人 晨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永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匯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106 年度民公抗字第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本件相對人以:伊為「GLOBALTECH SEMICONDUCTOR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再抗告人晨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晨楓公司)明知原審共同相對人綠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星公司)出售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竟自民國104年至105年間向該公司購買該仿冒商品,並以向伊購買之真品混充出售予訴外人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磊公司),經該公司於 105年12月27日以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向再抗告人求償共美金152萬2,997元【約新臺幣(下同)4,873萬5,904元】。另為不公平競爭,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損害伊之營業信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25條規定,伊得請求再抗告人連帶賠償損害1,000萬元。惟查晨楓公司之資本額為3,000萬元,上揭債務約5,873 萬元,已達資本不足抵債之無資力狀態,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因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以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受理後,所屬司法事務官以裁定(處分)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相對人不服提出異議,經智財法院法官以裁定駁回(106年度民事聲字第3號),相對人提起抗告。原法院以:依相對人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客戶證明、網頁、代理商對於相對人產品之介紹及晨楓公司售予中磊公司產品之資料等件,足認相對人就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依晨楓公司登記資料,其實收資本額為3,000 萬元,然依中磊公司寄發系爭存證信函請求之損害及違約金,共美金152萬2,997元(約4,873萬5,904元),扣抵再抗告人對於中磊公司之應收帳款美金69 萬3,305元後,中磊公司對再抗告人尚有債權美金82萬9,692元(約2,424萬3,600元),加計本件相對人主張之債權1,000萬元,晨楓公司負擔之債務約為3,400 萬元,資本額已不足抵債,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可認相對人就假扣押原因已為釋明等詞,爰廢棄智財法院所為106年度民事聲字第3號裁定,改為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之裁定。 惟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僅釋明請求之原因,而對於「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縱其陳明願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供擔保准債權人為假扣押。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本件相對人向原法院提起抗告後,自陳中磊公司與再抗告人之訴訟仍在調解階段(見原法院卷第76頁)。而再抗告人負擔之債務,加計中磊公司以系爭存證信函求償之損害額約3,400 萬元,亦為原法院所認定(見原裁定第11頁)。似此情形,再抗告人負擔之債務,與其實收資本額3,000萬元相較,僅高出約400萬元,得否認定再抗告人之財產狀態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自滋疑義。況中磊公司與再抗告人調解之結果如何?該公司請求之損害及違約金有否退讓?再抗告人負擔債務之金額有無降低?其營運狀態、信用有否異常?凡此攸關再抗告人現存之既有財產是否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相對人是否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均未臻明瞭,有待進一步釐清。原法院未調查審認,逕為裁定,於法自難謂合。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