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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63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蘇芹英陳玉完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63號

抗告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義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4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本件抗告人以兩造間原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受命法官陳慧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向原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原法院以:抗告人指稱法官陳慧萍向其詢問時態度不佳,且未依其聲請調查證據、訊問證人等情,均係訴訟進行中訴訟指揮或應否調查證據事項,尚難遽認法官陳慧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抗告人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法官陳慧萍與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相對人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因認抗告人聲請該法官迴避,於法不合,爰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6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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