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聲字第5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簡聲字第56號
- 聲請人
-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簡聲字第6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7年1月1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107年2月14 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7年2月23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