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聲字第5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簡聲字第54號
- 聲請人
-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簡聲字第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7年12月14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3日,算至108年1月16 日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月19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