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4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泓貴(原名宋鴻昌)
- 訴訟代理人
- 莊勝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宏權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上字第99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雖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對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9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2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28 號民事判決有上開規定之再審事由之理由(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另以判決駁回之),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上開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