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李媛媛黃麟倫高金枝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

上訴人
李貞靜(即方寵智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方昱傑(即方寵智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方昱富(即方寵智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貞靜、方昱傑、方昱富為方寵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方寵智與原審共同原告方信智、方俐懿、張素娥(下稱方信智等 3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未依規定任由張素娥將彼等被繼承人方盛俊(原名方耀輝)之定期存款解約,致遭張素娥盜領,造成方盛俊受有損害,彼等依所繼承方盛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訴訟標的對於方寵智及方信智等 3人應合一確定,方信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上訴效力及於同造未提起上訴之方寵智。方寵智於民國 106年11月1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李貞靜、方昱傑、方昱富,有戶籍謄本為憑,渠等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高 金 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