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0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609號
- 上訴人
- 楊壹棆
- 被上訴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5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 月1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於108年2月21日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180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於同年3月8 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