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1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010號
- 抗告人
- 郭宜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士翔等間請求確認債權無效等事件,為訴之追加,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上字第3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376 號駁回其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356 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11日送達於抗告人陳報之郵政信箱,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繳裁判費,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