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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47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347號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聲國字第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365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4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