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6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64號
- 聲請人
- 曾世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國抗字第74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而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僅泛稱伊礙於資力,基於主張本人權益云云,然其並未提出能使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