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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

請求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李瑜娟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

上訴人
高紹盛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上訴人
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璋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被上訴人於民國95年初,與上訴人約定合買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合作開發私人殯儀館事業,推由上訴人出面與地主洽議土地買賣與移轉登記事宜,購地款以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計,雙方各先出資1千萬元,其餘1800 萬元由被上訴人先行墊付,購得土地應登記為兩造共有,待將來土地開發完成後,再從所得盈餘中扣抵墊款,後之盈虧則兩造各半(下稱系爭合作購地開發協議)。被上訴人已依約匯款共877萬5000元(下稱系爭款項)予上訴人,詎上訴人卻違約於96年1月8日逕將系爭156地號土地移轉登記至其1人名下,復於96年8月17日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東海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上訴人顯已給付不能。被上訴人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系爭合作購地開發協議之意思表示,並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本息,自屬有據。上訴人雖依兩造間之系爭會議記錄或協議書所載,以伊得分配臺中榮民總醫院(下稱中榮)太平間95年10月至97年10月營業利潤50%或90%、被上訴人應移轉5%之股權予伊,及被上訴人尚欠伊350 萬元之借款為由,主張與系爭款項抵銷。惟系爭會議記錄之第1、2點即系爭土地、中榮太平間業務及股權移轉之效力相關,兩造合作購地開發協議部分既經被上訴人解除,而失其效力,難謂會議記錄第2 點所示營利分配與股權移轉之效力得單獨存續。且被上訴人於95年9 月再次標得中榮太平間業務經營權後,兩造間關於中榮太平間業務營運之分配已有所調整,上訴人已轉為受被上訴人僱用擔任總經理,上訴人自無從以所謂之營業利潤、股權等主張抵銷。又上訴人提出作為被上訴人向其借款之支出證明單,尚無從採為被上訴人向其借款之證明,其主張以之抵銷應返還被上訴人之上揭款項,亦無可採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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