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

一、台 張維學與陳穆村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聲請更正。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李瑜娟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

聲請人
張維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穆村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以: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判決(下稱第1056號判決)第1頁第23~24行所載:「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0年8月間擔任…『會員代表及法規委員』,…」,其中「會員代表及法規委員」記載有誤,伊係擔任理事及法規會主委,第1056號判決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云云。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又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同法第476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第1056號判決所記載之聲請人主張,乃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266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該判決第1頁所載:「伊於民國100年8 月間擔任…『會員代表及法規委員』,…」。本院第1056號判決並無聲請人上開所指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張維學與陳穆村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聲請更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