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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李瑜娟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408號

上訴人
吳秀端
被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17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110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0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迄今未據補繳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本院自得不命補正,逕認其上訴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8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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