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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吳青蓉林麗玲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51號

上訴人
林秀卿
上訴人
許榮棋
被上訴人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黃慶源
被上訴人
程守真
被上訴人
王韋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字第12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124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據。其雖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0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408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於108 年1月7 日送達於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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