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
- 上訴人
- 賴籥蕊
- 被上訴人
- 黃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13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送達後 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於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275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於同年11月 5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