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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

請求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鄭雅萍李文賢陳毓秀李媛媛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

上訴人
賴籥蕊
被上訴人
黃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13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送達後 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於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275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於同年11月 5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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