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577號
- 上訴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上訴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主望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璿伊律師
- 被上訴人
- 文化部
- 法定代理人
- 鄭麗君
- 訴訟代理人
- 蕭雄淋律師
幸秋妙律師
張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國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上訴人為蓋曼群島私法人之在台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我國人(含法人)得在蓋曼群島與該國人享有請求國家賠償之同等權利,不符國家賠償法第15條所定相互保證、平等互惠之前提要件之論斷,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後提出之蓋曼群島 Walkers法律事務所Nicholas Dunne於西元2017年3 月28日出具之法律意見書,核屬新證據,非本院所得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