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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再字第13號

一、台 莊淑暖與莊吳璇珠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聲明不服部分)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再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莊 淑 暖
訴訟代理人
謝 家 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 子 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 萱 如律師
再審被告
莊吳璇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521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再字第1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莊淑暖與莊吳璇珠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聲明不服部分)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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