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再字第1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再字第13號
- 再審原告
- 莊 淑 暖
- 訴訟代理人
- 謝 家 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 子 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 萱 如律師
- 再審被告
- 莊吳璇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521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