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80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重瑜吳青蓉周舒雁袁靜文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80號

再抗告人
小紅蕃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應少凡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24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自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不當或理由不備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無非以:伊所營餐廳因相對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搶奪經營權波及,損失約新台幣300 萬元,乃張貼大字報於餐廳內,希其出面賠償,並未干擾其酒店之經營。又相對人營業登記範圍係在南京東路3段131號10至13樓,並無權於 1樓設置接待大廳,伊在自己營業場所播放佛經,音量不足以對路過大廳之旅客造成困擾,並未造成相對人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詎原法院竟認伊懸掛大字報及播放佛經,造成相對人重大損害、急迫危險,有保全必要,准許相對人提供擔保,禁止伊在兩造侵權行為訴訟確定前,以直接、間接方式干擾相對人酒店之經營,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核係原裁定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及必要性之認定事實當否問題,並非表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

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8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