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0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聲請再審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蘇芹英周舒雁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208號

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因與蔣敏村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本件抗告人以原法院107 年度家再抗字第1 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下稱本案)之審判長陳賢慧、陪席法官吳美蒼(以下合稱承辦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向原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原法院以:承辦法官固就抗告人與相對人蔣敏村等間原法院106 年度家上易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為不利抗告人之裁判,抗告人並以該裁判不公為由提出檢舉,然尚難僅憑抗告人之主觀臆測,即認承辦法官就本案審理所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抗告人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承辦法官與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相對人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因認抗告人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於法不合,爰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0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聲請再審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