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42號

請求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靜芬張競文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842號

抗告人
廖品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康鄭有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上字第699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之1 關於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之規定,僅限於第一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得不待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得駁回上訴。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 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06年6月29日送達。抗告人雖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該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93號裁定予以駁回(並經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70號裁定駁回其對該裁定之抗告,本院駁回裁定於107年12月28 日送達。),抗告人未遵期補正,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4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