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7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劉靜嫻李媛媛陳駿璧張競文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87號

再抗告人
杰諾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德源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 3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61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相對人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以其因再抗告人杰諾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杰諾公司)所承租之廠房起火所引發之火災受有約新臺幣(下同)7515萬1700元之損害,再抗告人潘德源為杰諾公司負責人,就火災發生有監督管理之疏失,應與杰諾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抗告人恐有隱匿或處分其財產之情事,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聲請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就再抗告人之財產在10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再抗告人聲明異議,經橋頭地院裁定駁回後,復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杰諾公司承租之廠房及其財產於火災中受有重大損害,潘德源為杰諾公司負責人,其與杰諾公司之既有財產或資力,因本次火災受影響程度應非輕微。考量相對人初步預估損害金額,及除兩造之廠房外,另有鄰房高雄市○○區○○路 0段000巷00○0號房屋起火,本次火災造成之損害甚鉅,而再抗告人對於相對人之損害及請求,態度消極,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相對人已釋明再抗告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相對人之釋明固有不足,然其既陳明願供擔保,自無不合等詞,因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惟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

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查本件相對人所提兩造通聯紀錄譯文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僅釋明再抗告人拒絕給付,對於再抗告人有何隱匿財產,甚或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相對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等情,則未提出證據釋明。原裁定徒以再抗告人拒絕給付,即謂相對人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逕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裁定,不無可議。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