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4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941號
- 抗告人
- 徐敏健
上列抗告人因與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96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8年10月1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