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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41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劉靜嫻高金枝李媛媛黃麟倫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941號

抗告人
徐敏健

上列抗告人因與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96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8年10月1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4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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