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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6號

請求損害賠償再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陳真真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6號

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曜純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家再字第3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繳納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6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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