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
- 聲請人
- 王宗斌
- 訴訟代理人
- 李晉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故聲請退還裁判費,須原告撤回起訴或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始得退還該審級之裁判費。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42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已繳納裁判費,嗣相對人即第一審原告於民國110 年3月2日具狀撤回起訴,聲請人雖表示同意撤回起訴,惟本件既非由其撤回第三審上訴而終結訴訟,其聲請退還第三審裁判費3分之2,即與上開規定不合,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