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38號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重瑜梁玉芬周舒雁陳麗玲黃書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438號

上訴人
王 鴻 進
訴訟代理人
陳 明 發律師
被上訴人
王 志 誠
被上訴人
王江惠嬌
被上訴人
王 弘 輝
被上訴人
王 弘 治
被上訴人
王 明 宏
被上訴人
林 連 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 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重上字第1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以上訴人於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三所示8 筆土地共有人即被上訴人王志誠、王江惠嬌、王弘輝、王弘治、王明宏(下合稱王志誠等5 人)及訴外人蘇壽妹(下合稱王志誠等6人)通知業將各該土地連同其他6筆土地應有部分出售被上訴人林連禎,雖已表示要買,惟其嗣委託王世隆向被上訴人之代理人王惠君表示不願買受附表三編號6之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並要求降低每坪單價、延後付款,已就王志誠等6 人與林連禎之買賣條件予以變更,不同意依同一條件購買,喪失該優先購買權,其請求就其中附表三編號5 所示土地應有部分有優先購買權存在,請求王志誠等5 人應將之移轉登記,非屬正當,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又不必要之證據方法,法院原可衡情不予調查,不為當事人證據之聲明所拘束。原審於勘驗證人王世隆與王惠君對話錄音光碟後,認與被上訴人提出之譯文相符,諭知其毋庸再提出完整譯文(見一審卷第209頁至第210頁,原審卷第227頁、第229頁至第230 頁),於法並無違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3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