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再字第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樹木
- 訴訟代理人
- 林 凱律師
- 再審原告
- 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夫
- 訴訟代理人
- 汪廷諭律師
- 再審被告
- 江木清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5月2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796 號),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79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再審原告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另再審原告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於同條項第13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意旨,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另由本院審結)。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