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7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鄭雅萍陳玉完蕭艿菁陳毓秀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7號

抗告人
徐利蘭

      徐利雲

      徐稹憶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仲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理由

按再審之訴在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及續行,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再審之訴,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法院應列全體共同訴訟人為再審原告予以裁判者,係以再審之訴為合法,始有其效力及於全體之可言,若再審之訴不合法時,駁回再審之訴之裁定即無庸將其他共同訴訟人併列為再審原告。查抗告人與徐利華均係原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87號確定判決之上訴人,徐利華對上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並未繳納再審裁判費,其再審之訴不合法,所為該訴訟行為之效力不及於抗告人。原法院以徐利華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乃遽認該再審之訴之效力及於抗告人,將之列為再審原告,一併駁回抗告人之再審之訴,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該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爰將原裁定此部分予以廢棄,以臻適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7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